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如同一年度承包多項工程,其工程成本可否合併計算?


   
本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辦理。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未按不同工程編製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所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更新日期:105/10/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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