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營業人若未依限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將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51012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未於1051115日前申報105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而遲至1051121日始完成申報,因已逾規定之申報期限,遭該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有變更負責人情形,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若屬「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是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之「轉讓」,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若未依限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有變更負責人情形,仍應依相關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以免因未依限申報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營業人應多加留意。


(聯絡人:法務一科廖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7)

 

 

更新日期:106/05/08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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