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網路交易蓬勃發展,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益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明定自1065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電子勞務係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由買受人以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手機、平板)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皆屬銷售電子勞務範疇。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可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全程無紙化,並可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密碼,嗣後如需查詢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公文書,可經由「境外電商課稅專區」輸入專屬帳號密碼完成身分驗證後,即可線上列表及下載公文書電子檔。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後,一般民眾皆可於「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其稅籍公示資料,可使交易雙方資訊透明,如 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5/24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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