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應納營業稅額,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05115日前申報10411月至12月銷售額與稅額,雖無應納稅額,仍遭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為105214日(星期日),應順延至該日之次日即105215日,其於105215日補申報,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等情,惟經該局以104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期限之末日為105115日(星期五),並非例假日,甲公司遲至105215日始補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稽徵機關仍會按其補報時逾規定申報期限之天數,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1,200元,逾30日者則加徵怠報金3,000元,且計算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亦無順延至次日之問題。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處行為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8120

 

 

更新日期:105/10/2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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