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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31條 規範說明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兼職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雇主12倍投保金額),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 全民健康保 險第34條 規範說明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補充說明:未成立投保單位或僅股主一人依健保規定投保之公司,免依健保法34條繳納單位補充保費。

 

| 常用資訊彙整

  1. 二代健補扣費率2.11%
  2. 兼職、執行業務、股利(股利總額=股利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利息、租金單次給付未達20,000免扣費。
  3. 扣費義務人必為營業單位,其須依第34條繳納補充保費,及代六大類所得人(31條)扣取補充保費。
  4. 單位發放未投保薪資(所得代號50)必須繳2.11%補充保費,所得人單次領取達26,400元須扣2.11%補充保費。
  5. 單位發放執行業務報酬不需扣2.11%補充保費,所得人單次領20,000元須扣補充保費,需視所得人是否以執行業務身分投保健保而定。
  6. 補充保費須於發日起算次月30日前繳納,得延長15天,嗣後每逾1日加收0.1%滯納金,上限15%。
  7. 單位每年1/31須申報前一年度六大類所得之補充保費,單位依34條繳納之補充保費免申報。
  8. 雇主申報薪資,單位須依其金額全數繳納2.11%。雇主領取股利,可扣除12倍投保薪資後,再依2.11%計費。
  9. 目前未成立投保單位之事業,其補充保費尚無方法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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