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徴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絶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之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43條第3項洩漏秘密之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如非上揭機關、人員或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要求提供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並不得提供。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 105/07/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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