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係就重購土地及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部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算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之土地,均係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作一般用地,則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始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已納土地增值稅中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之數額,另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核算,其已納作一般用地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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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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