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詢問,何以有些大眾日常消費之餐飲店,生意頗佳,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之貼紙,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抑或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該局回應,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
    該局說明,一般國人所認知之免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惟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財政部895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故上列部分大眾飲食店業,即不受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之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依據前揭財政部89年號函釋但書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101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是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若符合上述情形,稽徵機關仍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更可能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106/02/23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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