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申請復業核備,並

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需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所提醒,停業中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請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16

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復業、申報營業

稅並繳納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股 莊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301

 

更新日期:105/1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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