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且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以該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000餘萬元,係該公司於101年間銷貨予乙公司,因乙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甲公司乃於該項債權逾期2年後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已於104年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並於103年度列報該筆呆帳損失,經本局核定該筆呆帳損失不應列報於103年度,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注意正確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存證函送達年度,以免列報年度錯誤,遭到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2

 

 

 

更新日期:105/10/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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