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倘有困難無法於期限前繳納,得於限期內不限金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無法於期限前繳納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發單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申請延期不受金額大小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內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應納遺產稅為25萬元,繳納期間自105526日至105725日,繼承人表示因一時繳納稅款有困難,於105720日繳納期限內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故繳納期限將展延為105726日至105925日。

該局特別提醒,經申請核准延期繳納者,請務必於展延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 1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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