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辦理抽獎贈送獎品及銷貨附送贈品等所贈送之物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公司為促銷商品而舉辦之回饋活動,該回饋活動如屬隨貨附送贈品,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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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更新日期: 10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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