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因景氣不好,致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可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不包含貼現票據)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備抵呆帳之估列,則應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未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列報費用。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則得於提列年度列報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方可視為呆帳實際發生。但是應收債權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再收回者,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甲公司103年度因債務人A公司申請停業,無法送達郵局存證信函,遂以債權難以收回為由,列報呆帳損失2百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A公司係申請停業,並非「他遷不明」,法人資格尚未消滅,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且查得A公司之資產淨值遠高於積欠甲公司之債務金額,顯然A公司之資產狀況尚具有支付能力,無法認定甲公司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遂剔除該筆呆帳損失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提列超限、呆帳未實際發生,而提前認列或收回未認列收益者,請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更正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更新日期:106/02/06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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