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如於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民眾反應部分營業人於交易時先收取訂金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此一現象尤以買賣業最為普遍,營業人雖表示將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合併開立統一發票,惟該局強調,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上開作為已經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的規定。
    該局舉例,買方甲君於1048月間向乙營業人訂購家具並支付訂金,惟乙營業人並未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買方甲君,經該局查獲,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漏稅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上述情形,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105/11/29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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