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本局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有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被繼承人自知時日不多,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國稅局會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及當年度已繳納未到期之保險費,核定贈與金額補徵贈與稅,另如涉及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本局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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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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