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出現跳開發票之漏稅型態,即貨物交易流程由上游甲營業人銷貨與中游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銷貨與下游丙營業人,但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立發票給丙營業人之行為,此種跳開立發票之行為,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乙營業人同時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該項憑證確由實際交易人所交付,且實際交易人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則免予處罰。
    
本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給予、取得及保存憑證,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更新日期:105/1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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