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10591日起至9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目前暫繳申報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930日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外,都應於930日以前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4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在121日至1231日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亦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該局提醒如符合上述條件之營利事業可先行計算上述二種申報方式稅額,選擇較有利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暫繳稅款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呼籲,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請於930日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盧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9


 

更新日期: 105/09/30  資料來源: 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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