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轄內被繼承人甲君
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之保單,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本件被繼承人甲君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財產之權利,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被繼承人若生前有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人壽保險之情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等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更新日期: 1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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