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給付租金或權利金時,如約定由國內公司負擔稅款,應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的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因此,國內公司如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所得人,惟如約定由國內公司負擔扣繳稅款,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給付美國A公司權利金,約定A公司每次實收3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A公司權利金時,應按給付淨額300萬元換算為給付總額375萬元〔300萬元÷﹙1-20%﹚〕,再以給付總額37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75萬元﹙375萬元×20%﹚。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不論給付租金或權利金,如與納稅義務人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扣繳義務人請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 1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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