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解釋函令,公司必須在105/6/30前完成關於公司法235-1之章程修正,如公司決議修章日期為105年6月30日,則必須在15天內送件,即105年7月15日,未完成修章之客戶請於近期與本所配合完成修章,以免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而有盈餘不得分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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