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釋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司章程倘係以年度獲利之定額方式訂定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分派(例如於章程規定:公司如有獲利,應提撥OO元為員工酬勞、OO元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而公司當年度獲利小於章程所訂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定額者,依當年度獲利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釋

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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