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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適合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我是技術或營銷團隊,我想吸引資金投資我,卻又不想失去經營權及分潤。
- 我想跳脫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框架,由股東們自行協議表決權與利潤分配之規則。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色為何?
- 可以勞務或信用出資,並在章程中定義轉讓之限制
- 勞務及信用出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一定比例(3000下部分為50%,3000萬以上部分為25%)
- 股東以50人為限,且不得為公開發行。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互相轉換。
- 可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擇一)。
- 得發行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特別股。
- 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書面會議為之。
- 盈餘分派可每半年度為之。
- 發行新股不用先以員工及原股東優先認股
- 非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無須檢附鑑價報告。
勞務出資之課稅規定
依財政部104.11.05 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
章程有限定股份於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可轉讓年度列其他所得。
章程有限定每特定期間可轉讓部分:個部份股權於可轉讓年度列其他所得。
章程無限定股份於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取得股權當年度列其他所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本(106)年5月1日起,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已建置「申報繳納營業稅」功能(含中、英文介面),自6月23日起開放上線測試,7月1日正式上線受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便利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我國營業稅,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及其境內報稅之代理人,可先行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辦帳號密碼」,線上申辦專屬帳號密碼,再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即可線上登錄進、銷項明細資料,由系統自動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產出營業稅申報書,全球連線無時差。如有應納稅額,可將稅款匯至指定專戶(如附表)。
該局提醒,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106年5-6月營業稅法定申報截止日期(7月15日)適逢假日,請於7月17日前完成申報繳納,未依前開期限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及繳納應納稅額者,應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加徵滯(怠)報金、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另境內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者,應依同法第49條之1處罰,請配合辦理。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更新日期:106-06-30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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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105年9月、10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100,000元,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經 該局查獲,核定處罰鍰5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於該局調查前已自行發現錯誤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額,請撤銷原處罰鍰云云,惟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106年1月9日,甲公司於106年1月10日始申報系爭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免罰規定要件不合,甲公司主張免罰,自無可採,經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平時記帳應詳加檢查各項憑證,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更新日期:106-06-22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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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包作業於承攬工程時應與出包人訂定工程合約,並載明每期應收價款,且按合約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逾期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營建工程,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契約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及契約所載該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主張以減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倘有不符規定時限開立發票或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更新日期:106-06-19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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