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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

 那些情況需要會計師財務簽證?

 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3.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4.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5.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稅務簽證

 那些情況需要會計師稅務簽證?

1.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2.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顧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3.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4.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可享稅上優惠

1.10年內之盈虧可互抵後再行課稅 【盈虧互抵相關解釋令
2.降低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
3.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
4.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

 

資本簽證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凡公司設立、增資,須經會計師資本簽證,並出具資本簽證報告後,主管機關方能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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