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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1059月、10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100,000元,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經     該局查獲,核定處罰鍰5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於該局調查前已自行發現錯誤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額,請撤銷原處罰鍰云云,惟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10619日,甲公司於106110日始申報系爭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之免罰規定要件不合,甲公司主張免罰,自無可採,經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平時記帳應詳加檢查各項憑證,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

 

更新日期:106-06-22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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