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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機構如有「兼營」醫療勞務及非醫療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就其提供醫療勞務收取之費用,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故得掣給收據與買受人、或其亦得選擇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不論開立收據或免稅發票,均應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至收取非屬醫療之費用(即日常生活服務費),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併同當期及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機構自1051221日起收取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等非屬醫療勞務收入,請儘速於106630日前至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逾期將依法核處。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更新日期:106/06/02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峰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