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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

一、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本部5211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應以營利事業已依同法第3章第2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

二、 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其符合下列規定,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 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 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台財稅第831601175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同。

 

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

經依利潤標準核定成本之公司如帳證完備仍准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5211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